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681民初9346号
原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村姚下86号。
代表人:***,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正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下称万兴服务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兴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兴服务部向原告正源公司支付拖欠的技术咨询报酬费22000元;2.判令被告万兴服务部向原告正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万兴服务部准备建造的码头,防洪影响评价项目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报酬总额为47000元,原告正源公司完成防洪评价报告后,由被告万兴服务部一次性支付。原告正源公司于2015年6月如期完成《诸暨市姚公埠万兴码头物流服务部码头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如期交付被告万兴服务部。但被告万兴服务部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7年4月,原告正源公司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3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和被告万兴服务部要求,原告正源公司对环评报告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7年5月10日提前向被告万兴服务部交付了环评报告。但被告万兴服务部在支付了25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综上,被告万兴服务部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侵犯了原告正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万兴服务部辩称:被告万兴服务部为了修建码头委托原告正源公司作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委托评估的岸线长度为300米,而在这300米岸线中,有100米原告正源公司又接受诸暨龙华码头委托,做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两者部分标的重叠,而原告正源公司未如实向被告万兴服务部反映情况,被告万兴服务部发函询问也不答复。被告万兴服务部没有违反和解协议,并且已支付了25000元咨询费,只要原告正源公司如实说明情况,同意支付余款22000元。因为原告正源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同意支付余款及违约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万兴服务部为了修建码头,委托原告正源公司作防洪影响评价项目,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一份,约定报酬47000元,在原告正源公司完成防洪影响报告后,由被告万兴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正源公司。
2017年4月,原告正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万兴服务部支付报酬。在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原告正源公司按照被告万兴服务部要求,将原防洪影响报批稿中两处内容进行修改,即报批稿“现隶属于浙江兆山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调整为,码头为投资人蒋水霞个人独资所有;报告中“码头岸线长150米”全部调整为“码头岸线长300米”,另报批稿中所有涉及码头岸线长度均调整为300米。二、双方商定2017年5月30日前,原告正源公司按照被告万兴服务部要求,重新出具该码头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报批表,被告万兴服务部同时向原告正源公司支付报酬47000元,双方纠纷解决。三、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如实履行,即原告正源公司按照被告万兴服务部要求对报告进行修改,被告万兴服务部保证取得报批稿的同时,向原告正源公司支付报酬47000元,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四、原告正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将(2017)浙0681民初4288号案件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依法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正源公司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正源公司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后原告正源公司按和解协议交付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被告万兴服务部支付了报酬25000元,余款22000元未支付。2017年5月,被告万兴服务部两次发函给原告正源公司,对上述防洪影响报告中300米岸线中的100米,为何又给其他单位作了评价报告一事要求回复,原告正源公司未予回复。庭审中,原告正源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及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正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万兴服务部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现被告万兴服务部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金额较高,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万兴服务部未要求调整。现原告正源公司要求被告万兴服务部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和解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万兴服务部提出的要求原告正源公司,关于100米岸线的说明问题,并不是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被告万兴服务部据此抗辩不付余款,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尚应支付原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报酬2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应支付原告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诸暨市****兴码头物流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