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3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台南路40号9号楼1**303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39号5号楼1706户。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台南路40号9号楼1**303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39号5号楼1706户。
申请执行人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21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8)鲁021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