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21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48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