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民初4829号
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15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756519。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
被申请人:阳新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309889653T。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
第三人:湖北省黄石市强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044629。
法定代表人:柯顺强。
第三人:纪大亮,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阳新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黄石市强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纪大亮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细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