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新海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油中泰(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2862号
原告:三门峡新海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上阳路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
被告:中油中泰(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209国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路东。
被告:中油中泰(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法连,执行董事。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AB座9B1-03。
被告: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负责人。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心海中央国际商务中心大厦15层。
原告三门峡新海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油中泰(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油中泰(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新海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社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