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行申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
法定代表人许铁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昆,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磊,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蕲春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何立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中泰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蕲春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春赛洛公司)、原审被告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蕲春县住建局)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行终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油中泰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由并非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纠纷,而是特许经营行政协议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二审法院虽然适用案由正确但未针对性体现行政协议纠纷的审理特性,这是导致错误判决的原因之一;2.二审中,中油中泰集团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而二审法院对该补充证据不予认定为新证据并不予采信,该做法是源于对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的认识偏差,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法院想当然的认定蕲春赛洛公司拥有燃气特许经营权,这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蕲春赛洛公司在蕲春县区域内并不具有任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4.蕲春赛洛公司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与诉争行政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依法应当被驳回;5.一、二审法院认定蕲春县住建局将案涉特许经营权授予蕲春赛洛公司,属于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被诉特许经营协议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诉争的特许经营权授权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正当合理;6.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特许经营协议书,未考虑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案件的特殊性,未顾及撤销判决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未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也未考虑到蕲春赛洛公司是否具有继续提供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能力,让判决失去公正性与得当性;7.一、二审法院认定蕲春赛洛公司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错误。综上,中油中泰集团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油中泰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莹
审判员 胡正伟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雷禹
书记员雷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