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5061号
原告: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甲秀路6号(东方公司3-4号院D36-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0103民初14463号]起诉时间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03民初144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