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平,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国道207线城月镇太平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庆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北兴路76层首层。
法定代表人:葛成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维团,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乔,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上诉人陈海平因与被上诉人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程维团、陈宏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海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智敏
审判员  杨伟玲
审判员  吴春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罗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