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及原审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2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居民身份号码:440××××××××××××1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居民身份号码:440××××××××××××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线城月镇太平路口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以西靠体育北路船头位置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7。
法定代表人:**1。
原审被告: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居民身份号码:440××××××××××××334。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2019)粤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垫付、支付款共94162.9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晚上,被申请人***在遂溪县城月镇旺城广场工地旁的宿舍楼坠落受伤,当天被送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被申请人在治疗终结后,向遂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申请人向法院陈述已经为被申请人垫付住院治疗费69162.90元,给被申请人家属支付现金25000元,合计94162.90元。因当时申请人没法给法庭提供所垫费用的原件,加上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垫付及收到的费用,法院对申请人的陈述不予支持,故法院无法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支付的所有费用。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l日作出(2019)粤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辩称已垫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0元,辩称有医疗费发票却丢失找不到,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找到发票后,可另行向原告主张返还权利或与原告协商另行冲减处理。”判决: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原告***支付赔偿60595.83元和80794.44元。案件受理费5951.92元,由原告***负担2818.92元,被告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14元,被告***负担1819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粤0823执9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履行下列义务:(1)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0794.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819元,执行费1100元。遂溪县人民法院已经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多元。现在申请人找到了当时为被申请人垫付住院治疗费69162.94元(二张交费发票,一张为26133.04元,另一张为43029.9元)的《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支付给被申请人现金25000元的《收据》原件,申请人共为被申请人支付94162.94元。综上所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治疗费及支付现金共94162.9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申请人竟然向法院隐瞒事实,在法庭作虚假陈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其诉讼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称:(一)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则当中的新证据。新证据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期内提供的证据,本案申请人在原一审没有提交涉案证据,也没有向法庭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是对举证权利的放弃。二审当中的新证据有规定,应当在开庭时或开庭前提供,本案申请人所找到的发票,按其陈述意见,在原一审开庭之前就拥有涉案发票,但其并没有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提交,也包括发回重审也没有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因此,申请人提供的两张发票不符合新证据条件,不应当再审。(二)申请人在原一审中只认可自己垫付6万元的医疗费,与其在再审当中主张垫付近10万元的医疗费主张不一致,而且在原一审当中,申请人并没有提出找不到发票的问题,只认可自己垫付6万元。被申请人医疗费总共12万多元,在整个申请赔偿当中,只主张6万多元。(三)本案申请人的发票来源问题,被申请人提交过相关资料给申请人办理保险理赔,但至今没有作出理赔,申请人提交的两张发票可能包括在被申请人提交给的相关保险理赔资料当中,申请人仅仅是找到两张发票就认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证据也是不足的,持有发票者不能证明其垫付了医疗费。四、如果本案能再审,那以后诉讼当中的举证,以及一审、二审新证据的规定形同虚设。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规定,不符合再审条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湛江旺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已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粤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才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二)再审申请人主张为***垫付医疗费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其垫付***的医疗费凭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三)答辩人将涉案的工程发包给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相关的建设责任及施工责任均应由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案的事故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答辩人作为发包方,也不清楚***是否属于该施工地的雇员,同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更重要的是,答辩人对于***受伤地点即所谓的工人宿舍并不具有管理、保障义务,故该事故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原审被告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时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和《收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且由其保管的证据,但其在本案一审原审、重审及二审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在本案听证时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是忘记上述票据存放位置未能找到,这只能归责为其自己的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而不能归责为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其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在原审时称其在被申请人***受伤治疗过程中已经垫付了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2019)粤08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不采纳其垫付***医疗费的主张,并无不当。***收到该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该判决的结果。上述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找到发票后,可另行向原告(***)主张返还权利”,已告知***在找到票据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其与***之间关于垫付医疗费的争议问题,或与原告另行协商冲减处理。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