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系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夏重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