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3执7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隆湾141号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8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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