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690号
申请人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名义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367283X2。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隆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0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22-11用代码9150000068624396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03月27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渝0103执保48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现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安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