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814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1幢6-1、6-2、6-3、6-4、6-5、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7605U。
法定代表人:张孟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海艳
审 判 员 樊雯龑
审 判 员 潘寒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