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1民初3431号
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路中段饲料市场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0286W。
法定代表人: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祖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永顺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733333。
法定代表人:余国民,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8元,减半收取3864元,由原告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先荣
人民陪审员 龚万川
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夏
书 记 员 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