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52号
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15-1。
法定代表人:李兴兰,系公司总经理。
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何春艳,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十字街74号。
负责人:雷文润,系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540元,由原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韦伟
书记员陆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