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终452号
上诉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上诉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