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6民初12506号
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罗丹果,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拒不按约定支付原告造价咨询酬金,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及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739910.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60634.7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日,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被告委托原告为西意恩英特莱恩电梯(重庆)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结算审核。该合同约定,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终结。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018年12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对上述合同费用结算达成协议《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主要约定:一、经甲方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乙方尚欠甲方合同内结算总金额660634.78元;二、为归还上述欠款,现双方约定还款计划如下:合同内结算总金额660634.78元,双方协商结算之日到本协议签订之日内不算利息。本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欠款按月利率1%收取,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利息费用79726.20元,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合同内结算总金额)及利息共739910.98元。签订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一、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及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739910.98元;
二、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660634.7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被告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霞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