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5767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0495R。。
法定代表人:何常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2021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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