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25220号 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70号3幢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0495R。 法定代表人:何常富,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彤,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金星村村公所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ULDD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3164。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与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根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农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彤彤,被告多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多根公司支付监理费126600元;2.判令多根公司支付以126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对多根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多根公司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结算多根公司应支付监理费126600元。多根公司系一人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应当对多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多根公司答辩称:双方签署合同是事实,合同期限完毕后自行终止,双方未另签署合同或补充协议。认可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1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4万,同意支付剩余6万元,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答辩称:本案系公司行为,不同意个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三人巴南农委述称:其依职权对多根公司申报的新建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依法履职未侵犯任何人合法权益,亦未参与项目的建设,本案诉讼应与第三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5日,海发公司与多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海发公司为多根公司建设的重庆市巴南区***猪良种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期限三个月,监理费10万元。每月月底支付一次监理费。当监理服务期超过3个月时,则按监理延期服务另外支付延期监理费,每个月的延期监理服务费按照3.333(万元/月)计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取。延期监理服务费时间从延期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合同签订后,海发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进场,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滞后,项目未能如期竣工,监理服务期至2021年5月31日海发公司撤场。 另查明,多根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 审理中,海发公司及多根公司认可已经支付的监理费用4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到庭陈述以及海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情况说明》、《关于监理单位撤场时间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海发公司与多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发公司的撤场时间。海发公司主张系2021年5月31日并举示《情况说明》、《关于监理单位撤场时间的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多根公司否认该事实但未举示任何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多根公司应承当相应不利后果,本院对海发公司主张予以确认即确认海发公司监理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5月31日。多根公司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为166660元(100000元+33330元/月*2月),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还应支付126660元,鉴于海发公司仅主张126600元,本院予以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合同中当月月底支付监理费用的约定。多根公司至今仍拖欠监理费用,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院酌定多根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多根公司唯一股东,其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多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多根公司欠付监理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126600元; 二、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以126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为止);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6元由被告重庆多根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起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一方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