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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过与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348号 原告:杨过,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YTK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776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655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元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15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045R。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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