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992-1号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68号3幢10-1(金开协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982442-X。
法定代表人莫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茂红,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1号2幢1/2-1。
负责人陈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
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谯 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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