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特155号
申请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篁竹郡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143624261。
法定代表人:罗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雪,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25-1、25-2、25-3、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2442X6。
法定代表人:李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钰海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泓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中钰海公司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275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重庆仲裁委员会虽然向贵州中钰海公司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但贵州中钰海公司并未收到该文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在明知贵州中钰海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仲裁裁决,剥夺了贵州中钰海公司的答辩、申请回避以及质证、举证等权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重庆泓展公司称,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9日受理了重庆泓展公司与贵州中钰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书载明: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特快专递号码:103××××0931)向贵州中钰海公司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贵州中钰海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庭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中钰海公司经本会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特快专递号码:103××××3931)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贵州中钰海公司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和申重庆泓展公司的请求进行了评议。遂裁决:(一)贵州中钰海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泓展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贵州中钰海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泓展公司支付咨询费150000元。(三)贵州中钰海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泓展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四)贵州中钰海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泓展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
本案中,为查明事实,本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调取了相关送达材料。相关送达材料显示:1)2019年9月1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贵州中钰海公司邮寄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特快专递号码:103××××0931),该邮件于同月18日由贵州中钰海公司收发室签收;2)2019年10月1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贵州中钰海公司邮寄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特快专递号码:103××××3931),该邮件于同月20日由贵州中钰海公司收发室签收;3)2019年12月2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贵州中钰海公司邮寄送达了裁决书(特快专递号码:103××××4331),该邮件于同月25日由贵州中钰海公司收发室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故,对于贵州中钰海公司提到涉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因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属于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案件实体和证据进行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贵州中钰海公司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明知贵州中钰海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仲裁裁决,剥夺了贵州中钰海公司的答辩、申请回避以及质证、举证等权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送达方式或者本会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邮寄、专递送达的,发送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以签收日或退回日为送达日。另,《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本案中,现有证据载明,重庆仲裁委员会通过特快专递向贵州中钰海公司营业地址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书(特快专递号分别为103××××0931、103××××3931、103××××4331),且相关文书已由贵州中钰海公司收发室签收,故,重庆仲裁委员会以邮件签收日为送达日,在贵州中钰海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形下予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并未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定程序。至于贵州中钰海公司称其并未收到特快专递号为103××××0931、103××××3931邮件,该情形属于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贵州中钰海公司认为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颖
审判员 姜 蓓
审判员 周 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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