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25-1、25-2、25-3、25-4。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3143624261。
法定代表人:罗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笑雪,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753号裁决书,受理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咨询费150000元及相关费用、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
三、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部分房产,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四、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7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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