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25-1、25-2、25-3、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2442X6。
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路38号“万汇·乐奇世界”商场L3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MT35。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3242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475182元及利息等。
立案后,本院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经营性收入等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其下落不明,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通过本次执行,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张晋鹏
审 判 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魏
书 记 员 钟家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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