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3504号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25-1、25-2、25-3、25-4。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系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以其母亲患病为由向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2019年10月至12月,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财务经理吴洪吉私人账户向***支付借款50000元。借款后,***仅归还6000元,尚欠44000元未归还。故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归还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负担。
经本院审查:2018年8月29日,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止。***在该劳动合同书中提供的个人家庭住址为“南岸区XXXX。2020年10月22日,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签订《还款协议》。***在该还款协议书中提供的个人家庭住址为“南坪镇XXXX”
另查明: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中“住址”一栏登记为“重庆市渝中区上三八街XXXX”。经查,“渝中区三八街”因低俗不雅被民政部门更名,其中“上三八街”改为“安中街”,“下三八街”改为“中民街”,安中街已因房地产建设被拆迁。现查明***的户籍登记地住址为重庆市南岸区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签订的《还款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请归还借款,则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XX。因此,重庆市渝中区既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潇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广慧
书 记 员 彭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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