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22500号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中渝爱都会2幢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2442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展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兆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58135.1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8135.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 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项目4期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佳兆业滨江新城项目4期总承包施工蓝图转总价包干编制与核对的造价咨询服务,完成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付清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咨询服务。2022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金额203729.6元,被告支付145594.46元后未再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 被告佳兆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履行服务义务后,被告经结算确认应支付原告服务费203729.6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45594.46元,主张被告尚欠58135.14元未付,现诉请被告支付,有《合同》、结算造价表为证,被告未作抗辩,故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则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结合原告诉请,本院酌情按年利率3.7%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58135.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813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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