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承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203号
申请人: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社区4组103号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1572262N。
法定代表人:余世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承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10号敦仁街道办事处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6DC831。
法定代表人:刘东,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工程管理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承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善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承善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了承善实业公司,承善实业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目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正在对相关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申请人陈述承善实业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属实。公司对外出租车位,仍在经营。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资产为60833392.43元,负债为59868752.65元。现有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华大工程管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华大工程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平、承善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2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判决承善实业公司支付华大工程管理公司监理费13000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华大工程管理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渝0102执348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承善实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2019)渝0102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承善实业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10号敦仁街道办事处301室。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设计和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以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建材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餐饮管理;汽车美容;停车场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商品开发;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房屋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安防监控设备、弱电系统、收银系统、办公耗材、电脑及配件、打印设备、数码产品、电线电缆、音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善实业公司目前仍在营业,其名下主要资产为坐落于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90号沾福地公共立体停车楼,尚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的资产价值评估阶段,最终价值未确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华大工程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承善实业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华大工程管理公司对承善实业公司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确认,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承善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华大工程管理公司对承善实业公司的债权虽经强制执行,但就现有证据而言,尚难以判定承善实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对于华大工程管理公司申请承善实业公司破产清算,尚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承善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王丽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琳
书 记 员 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