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99号1栋1单元1903、1905号。
负责人:罗庆伦,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9号39/40-2#。
法定代表人:胡明健,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波,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邮件于2021年5月26日签收,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上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兰
审判员 莫 雪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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