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11号

申请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99号1栋1单元1903、1905号。

负责人:李家志,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9号39/40。

法定代表人:胡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成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兴成都分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高新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分支机构可以先以分支机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华兴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中未出示劳动合同,导致仲裁委错误认定试用期月工资。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裁定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仲裁阶段提交了劳动合同,且当时华兴成都分公司代理人也确认了对证据没有异议。双方均认可了工资是3200元。综上,应驳回华兴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被申请人华兴公司辩称,请求支持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一、***与华兴成都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二、华兴成都分公司于仲裁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工资5440元,由华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华兴成都分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尽管华兴成都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高新区仲裁委裁决由华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高新区仲裁委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在仲裁中均认可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华兴成都分公司提出***隐瞒劳动合同导致错误认定工资标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华兴成都分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佳伟

书 记 员 朱顺林

书 记 员 杨婉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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