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7153号
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5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纯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6679B。
法定代表人:XX铭。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原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