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55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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