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满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9177号
原告: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2号土木同润大厦12F。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满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幢105室、5-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满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2元,由原告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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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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