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相催字第0001号
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采莲路1039号开元银座B-10F。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3272/20798515,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凭票即付金额伍仟元整,签发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俞小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相催字第0001-2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码为10403272/20798515,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申请人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凭票即付金额伍仟元整,签发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银行本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相催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