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3452号
原告: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3597763X0,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5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万澜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WCW3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37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OMA758W3Q7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5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05XF,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迎***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69504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7幢23-10、23-11、23-12、23-13、23-14、23-15、2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宁万澜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