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