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444号
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