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谢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吉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吉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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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盛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