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执46号
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阮文,该院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恩,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滨县水滨镇松滨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凯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与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还款计划,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终结对(2019)黑04执异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与被执行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林伟鹤
审判员 刘延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