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

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4民特15号
申请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
法定代表人:赵凯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恩,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
申请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称,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1、本案仲裁裁决未依法采信申请人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违反法定程序;2、申请人当庭提出的反请求未依法定程序及仲裁规则征询仲裁庭意见,未告知不缴纳仲裁费的法律后果,且该程序违法行为直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结果。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假、伪造的应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称,一、本案仲裁庭人员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问题不属于仲裁程序范畴;二、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现象。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4日鹤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鹤仲裁字第38号裁决,被申请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设计费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45,000.00元,共计195,000.00元。仲裁费9,7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设计院承担1,190.00元,由被申请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5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人虽以仲裁裁决未依法采信申请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违反反请求的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虚假、伪造的为由,主张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但由于申请人所提出的超仲裁时效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对其主张不应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违反反请求的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虽然在仲裁庭审中提出了要求返回3万元的主张,但庭审后并未向仲裁庭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请求的具体请求,应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因此仲裁庭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假、伪造的主张,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主张事实成立的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亦不应支持。
综上,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任 重
审判员 : 高 琳
审判员 :顾立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