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02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302830一X。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5588378一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国土局办公楼十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1708一5。
法定代表人:左立兵,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927413元,未受偿2927413元及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其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