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
被执行人上海富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宣成军。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人民币31500.63元,尚余人民币171399.37元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富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大恒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顾 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