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民初字第01511号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虹,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诉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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