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民初字第01511号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虹,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诉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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