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2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潘耀祖。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国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耀祖诉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耀祖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耀祖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耀祖撤回对于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潘耀祖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