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青湖中心**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邹云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洲新城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
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与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洲新城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秦四海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裘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