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955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之女),女,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姑苏区。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翔,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喜,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星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汤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馨,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3幢1002-1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勇,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星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