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特34号
申请人:***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宽洋,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请求: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清劳人仲案字(2020)第4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仲裁机关受理范围,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已就双方系劳务关系提供了相应证据,仲裁裁决未予阐明。综上,仲裁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事实和理由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劳人仲案字(2020)第46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10100元;三、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案件,仅就是否存在以下法定情形进行审查:(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仲裁的受理范围,盱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但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申请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另一个理由是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该理由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王 纯
审 判 员 柏娟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陈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