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2086号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3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璘,贵州维律(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贵州维律(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创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国酒城。
法定代表人:陈军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必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易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