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特223号
申请人: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10层1011。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322号裁决:一、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五千一百八十二元八角八分;二、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零七十三元一角五分;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经依法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