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10层1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其主张的个人职业绩效奖金和项目管理经理费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作为***所在部门的经理,其亦对***的奖金数额作了相应的回复,但一审法院仅以***所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天健咨询公司的确认为由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未能对奖金发放条件及数额计算等事实进行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