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华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1154号
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富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良,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华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籍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秦高举。
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盘锦华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96.50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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